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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动态

太阳集团tyc539萃英法律大讲堂第八十讲《环境法律责任的反思与革新》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来源:太阳集团tyc539 | 发布日期:2024-11-14 】【选择字号:

2024年11月12日下午,应太阳集团tyc539邀请,武汉大学太阳集团tyc539教授、博士生导师、太阳集团tyc539外聘高级专家陈海嵩教授在太阳集团tyc539城关校区齐云楼1723君才报告厅成功举办了“萃英法律大讲堂”第八十讲报告会,讲座主题为“环境法律责任的反思与革新”。本次讲座由胡珀教授主持,包括张莉副教授、李卓伦讲师等近50名师生,线下参与了此次学术交流活动。

讲座伊始,陈海嵩教授由环境法典编纂的情况和进程引入,提出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思路是将现行各种环境法律责任条文严格平移,在此基础上分类、再调整,主要表现为“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也即立足现行条文,提炼不同法律所针对的同一种行为,再对罚则进行细化。由此直接决定了广泛的环境法律责任范围,包括狭义环境立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资源保护、特殊区域与流域环境、绿色低碳以上四类立法中的行政违法责任、民事及刑事责任。从实证统计角度对四类领域进行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各领域现行法律责任条款数量和违法行为种类基本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同时,陈海嵩教授结合国家政策、经济形势、产业结构、民生保障、国际关系等多方面利益要求,对不同领域法律责任条款的内容侧重进行了解读。

而后,陈海嵩教授重点归纳了上述环境行政违法责任的不足。其一,罚款设定不合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为例,其将“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基数,虽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忽视了投资额与项目污染情况没有必然相关性。对投资额小的项目轻罚、对投资额高的项目重罚也并不符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实践中,要额外调取建设项目(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投资额也增大了取证难度和执法的工作量。其二,过罚不当,“罚不下去”。结合穗府行复(2022209号、(2023)鄂0302行初73号等“小过重罚”的行政执法案例,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114条关于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可能产生“一刀切”的内生风险,且罚则规定较为严厉。据此,实践中也出现了变通做法,如通过免罚清单来变相“减轻”企业负担,但同样存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加剧滥用职权的风险、难以实现类案同判、变相“架空”立法本意、可能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等。在这一部分中,陈海嵩教授对相关法条和典型案例的引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得与会师生获益颇深、深受启发,更激发了与会师生对环境法学的研究兴趣。

最后,陈海嵩教授针对行政违法责任中的重点问题,按照区分主体、区分情形的思路提出改善建议。其一、对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分类调整,将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罚款由百分比调整为幅度罚款,实现罚款金额从低到高的有序衔接。其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如未建立账并如实记录、未设置危废标志等属于程序性违法,一般不直接产生生态环境损害,应调整为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罚款数额应根据不同主体(单位和个人)加以区分对待。

主旨演讲后,胡珀教授再次对陈海嵩教授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并对本次讲座简要总结到:一方面,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仍应当立足于对传统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运用,其中环境行政责任是重中之重;另一方面,在环境法律责任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中,还应关注与环境损害相关的独立责任形式。

问答环节中,与会师生与两位教授之间积极互动、踊跃提问,围绕环境法典对“气候变化”“碳排放交易信息强制性披露”等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场内学术氛围十分浓烈。

本期讲座持续近3小时,陈海嵩教授的演讲内容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引导与会师生关注环境责任法典化的立法前沿,在守成和创新的理念指引下寻求合理方案,加深了师生们对环境法典责任制度的理解,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